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988號聲請人 陳來春 相對人 蔡麗玉
蘇柔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壹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蔡麗玉、蘇柔伊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編號2至編號25之本票,於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時(民國100年6月8日),到期日均尚未屆至,聲請人自無從為付款之提示,依法自不能行使追索權,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0年度司票字第9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0年5月11日│CH696076│准許│├──┼──────┼─────┼───────┼────┼──┤│002│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2年5月11日│CH696077│駁回│├──┼──────┼─────┼───────┼────┼──┤│003│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0年9月11日│CH696078│駁回│├──┼──────┼─────┼───────┼────┼──┤│004│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2年3月11日│CH696079│駁回│├──┼──────┼─────┼───────┼────┼──┤│005│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0年10月11日│CH696080│駁回│├──┼──────┼─────┼───────┼────┼──┤│006│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2年4月11日│CH696081│駁回│├──┼──────┼─────┼───────┼────┼──┤│007│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2年2月11日│CH696082│駁回│├──┼──────┼─────┼───────┼────┼──┤│008│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0年8月11日│CH696083│駁回│├──┼──────┼─────┼───────┼────┼──┤│009│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11月11日│CH696084│駁回│├──┼──────┼─────┼───────┼────┼──┤│010│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10月11日│CH696085│駁回│├──┼──────┼─────┼───────┼────┼──┤│011│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8月11日│CH696086│駁回│├──┼──────┼─────┼───────┼────┼──┤│012│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9月11日│CH696087│駁回│├──┼──────┼─────┼───────┼────┼──┤│013│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0年6月11日│CH696088│駁回│├──┼──────┼─────┼───────┼────┼──┤│014│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0年7月11日│CH696089│駁回│├──┼──────┼─────┼───────┼────┼──┤│015│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2年1月11日│CH696090│駁回│├──┼──────┼─────┼───────┼────┼──┤│016│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0年12月11日│CH696091│駁回│├──┼──────┼─────┼───────┼────┼──┤│017│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12月11日│CH696092│駁回│├──┼──────┼─────┼───────┼────┼──┤│018│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0年11月11日│CH696093│駁回│├──┼──────┼─────┼───────┼────┼──┤│019│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2月11日│CH696094│駁回│├──┼──────┼─────┼───────┼────┼──┤│020│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3月11日│CH696095│駁回│├──┼──────┼─────┼───────┼────┼──┤│021│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4月11日│CH696096│駁回│├──┼──────┼─────┼───────┼────┼──┤│022│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1月11日│CH696097│駁回│├──┼──────┼─────┼───────┼────┼──┤│023│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5月11日│CH696098│駁回│├──┼──────┼─────┼───────┼────┼──┤│024│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6月11日│CH696099│駁回│├──┼──────┼─────┼───────┼────┼──┤│025│100年4月29日│11,000元│101年7月11日│CH6961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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