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執行中│第二級執行中│├────────┼──────────┼───────────┤│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3.10.9前│93.10.9前93小時│││23小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臺北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99號│94年度毒偵字第99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事│案號│94年簡字第394號│94年簡字第384號││實│││││審├──────┼──────────┼───────────┤││判決日期│94.3.22│94.3.22││││││├─┼──────┼──────────┼───────────┤│確│法院│台北地院│台北地院││定├──────┼──────────┼───────────┤│判│││││決│案號│94年簡字第394號│94年簡字第394號││├──────┼──────────┼───────────┤││判決確定日期│94.5.16│94.5.16││││││├─┴──────┼──────────┼───────────┤││臺北地檢│臺北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1947號│94年度執字第1947號│└────────┴──────────┴───────────┘┌────────┬──────────┬───────────┐│罪名│偽造文書│贓物││││執行中│├────────┼──────────┼───────────┤│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4.1.2至│93.12.30至94.1.8│││94.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873號│94年度偵字第873號│├─┬──────┼──────────┼───────────┤││法院│台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易字第477號│94年上訴字第1994號││實│││││審├──────┼──────────┼───────────┤││判決日期│94.8.24│94.12.13│├─┼──────┼──────────┼───────────┤│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4年易字第477號│94年上訴字第1994號││├──────┼──────────┼───────────┤││判決確定日期│94.9.26│94.12.1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381號│95年度執字第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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