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壹月。
理由甲○○因恐嚇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唐光義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恆宏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名│恐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罰金新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93年6月17日│93年6月17日至│93年6月25日││││93年6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12966號│93年度偵字第12966號│93年度偵字第1296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重訴字第2719號│93年度重訴字第2719號│94年度上訴字第1767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12│94.05.12│94.11.22│││││││││││││├─┼──────┼──────────┼───────────┼──────────┤│確│法院│同│同│同││定├──────┼──────────┼───────────┼──────────┤│判││││││決│案號│上│上│上││├──────┼──────────┼───────────┼──────────┤││判決確定日期│94.06.23│94.06.23│94.12.18│││││││││││││├─┴──────┼──────────┼───────────┼──────────┤││││││││││││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7379號│94年度執字第7379號│95年度執字第597號│└────────┴──────────┴───────────┴──────────┘曾定應執行刑:
有期徒刑8年1月,併科罰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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