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林進義
被   告  彭全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7,
6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
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
告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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