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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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三О號
自訴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代表人 莊榮兆 被告 李瓊蔭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年籍不詳
高孟焄同右楊丰卿同右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得提起自訴者以犯罪被害人為限,但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影本所示。
三、本件經查,依自訴人所述,被法院禁止代理者,為莊榮兆及 劉錦龍 ,除有自訴人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家上更㈠字第十七號裁定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得知莊榮兆係以個人身分接受 劉素美 之委任,為劉素美之代理人參與上開民事案件,則莊榮兆於開庭中縱有如自訴人所指之情形而遭法院禁止代理,受害人應為莊榮兆或劉錦龍,而非自訴人。自訴人既非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本件自訴,依首開說明,本院自應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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