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83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8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8341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一新電器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李大 再人債務人華一電器工程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吳鳳嬌 人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債務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衿展電氣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以及查詢債務人之股票投資及郵局存款等資料後以為強制執行,於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或其他應為之執行行為,而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設於臺中市,有債權人聲請狀 陳明 在卷,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