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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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1393號聲請人即被害人 李詩欣 相對人 吳冠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之非必要聯絡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住址:臺南市○○區○○街00號)至少100公尺。
四、本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一年。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曾建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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