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13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徐祐偉 追加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陳東誥 追加被告 李彥文
翁卉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原告先後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6日追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李彥文為被告,於102年10月14日追加翁卉穎為被告,原判決就上開追加被告部分漏未裁判,應為補充裁判等語。經查,原告所為上開追加部分,業經本院於103年7月31日裁定駁回,該駁回之裁定並連同判決書於103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各該裁定、判決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按,是本院就原告所為上開追加部分,並無脫漏裁判之情事,原告聲請補充裁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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