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國簡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 彭政輝 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郁慧 訴訟代理人 蔡和成
張毓貴 被上訴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茂春 訴訟代理人 王棟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上開期日行準備程序。
三、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具狀具體敘明,除依照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網頁資料外,被上訴人認為本件上訴人主張之事故地點管理機關,係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而非被上訴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之依據為何。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玉蕙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