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仁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3年度偵緝字第4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宏仁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宏仁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19時4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二段由東往西行駛,途經永華路二段與永華三街交岔路口,欲右轉行駛時,疏未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即貿然右轉,致撞及沿永華路二段由東往西直行由 劉文崇 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機車,使劉文崇因而受有左側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被告陳宏仁於肇事後,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或報警前來處理,即逕行逃離現場。嗣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證人即被害人劉文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診斷證明書各1紙、照片14張在卷可資佐證;
(三)被告陳宏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4,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婉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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