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2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2864號、91年度偵字第8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孫沅孝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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