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 楊景翔
郭明龍 陳宣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 律師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隆 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聲請通知證人),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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