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199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內湖分處法定代理人 李瑛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利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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