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9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9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667號判決確定,其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3,172元,已由相對人預納,應予抵銷;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
依首揭說明,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390元,併依首開法律規定加計利息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鎮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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