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7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 傅權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案外人甲○○於民國90年6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0年9月7日,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甲○○未依約履行,而甲○○已於民國95年6月30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孫國禎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7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內埔│豐田││310│建│0│0│78.69│全部│重測前為新│││││││││││││北勢段1126│││││││││││││-68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7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3│內埔鄉建中巷23│豐田段310地號│加強磚造、│1樓40、2樓40、夾層12合││全部│重測前為新北勢段││││號││二層樓房│計92│││76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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