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聲請人 黎惠倫 代理人 高雪琴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彭麗紅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7×34=2,38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95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㈣、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陳發球之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無謀生能力之證明文件。
㈤、請提出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㈥、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㈦、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並陳報每月繳款金額、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倘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㈧、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須附自98年1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
㈨、請詳列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及該借款用途,並提出證明文件。
㈩、請陳明於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後,是否曾依約履行?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提出毀諾前所有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轉帳證明或繳款收據等)。又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毀諾之原因為何?並提出具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更生方案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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