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小字第35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林靆 辛即 林千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7月25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號之萬事達正卡,依約當期之應付帳款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並依年利率19.89%計算循環利息。詎被告未
依約繳款,迄今尚積欠訴外人萬泰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未償還。又原告(原名: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93年9月27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暨讓與公告、公司
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
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