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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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王家麟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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