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山聯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提出相對人江雁塘餐飲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王家麟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