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瑋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聿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雇傭關係僅存在於聲請人與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構思公司)之間,張聿瑋僅為構思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應更正聲請狀。
二、提出相對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張聿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應 陳明 積欠之2個月工資及資遣費係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工資應以扣除勞健保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