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900號
原 告 皇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峰
被 告 王慧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慧娟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金額提出計算
明細及相關證據),並檢附繕本乙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
答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