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調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極祥 、 謝清宗 、 謝清文 間請求塗銷遺產分
割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極祥(下稱謝極祥)積欠聲請人債
務未償,而被繼承人 謝福生 遺有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同段1214建號建物(前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及其他遺產。詎謝極祥未拋棄繼承,而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
人謝清宗(下稱謝清宗)、相對人謝清文(下稱謝清文)合
意,將系爭不動產登記為謝清宗及謝清文所有。嗣謝清宗又
將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謝
清文,此舉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此聲請調解,請求:㈠
確認謝清宗與謝清文間買賣契約不存在、㈡謝清文應將系爭
不動產以前述買賣契約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㈢謝清宗、謝清文應將系爭不動產變更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即
謝極祥、謝清宗、謝清文公同共有等語。
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塗銷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確認謝清宗與謝清文
間關於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無效,另塗銷謝清宗、謝清文
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核其內容,部分屬須
由法院判決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
訴,部分則為確認當事人間買賣契約存否之確認之訴。而調
解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與判決
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不同,形成判決所
生之形成力,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而確認之訴本
質上乃就某一特定法律事實之存否予以確認,而此業已發生
之事實顯不可能因當事人間之意思而易其狀態,故確認之訴
之效力,亦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故縱聲請人與相對
人調解成立,對前述謝清宗、謝清文間買賣契約是否存在之
法律事實狀態,並不生任何影響;而關於形成之訴部分,聲
請人亦不得據調解成立內容,逕予塗銷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
承登記。依前揭說明,本件之聲請核屬不能調解者,應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