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3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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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299號
原   告  吳啟瑞
被   告  曾志宏
被   告  萬慶隆
被   告  邱鈴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合資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即支付應分擔虧
損之金額新臺幣25,690元,其雖主張涉訟合資契約於新北市
○○區○○路○段○○巷○○○○號,但未見原告提出相關合資契
約佐證被告清償前開債務之履行地在該地,本院難認兩造有
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另被告之住所地於起訴前已分別遷移至
基隆市○○區○○路○○○號、基隆市○○區○○路○○○○○號4
樓,此有其等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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