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9年度執字第1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詐欺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因受刑人於該署99年度執字第152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具保人乙○○繳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並釋放,惟受刑人經本院以99年度六簡字第
1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經聲請人通知到案執行,於合法送達受刑人住所後,未如期到案執行,嗣派警至其住、居所執行拘提無著,復經囑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逕行拘提,並經警至受刑人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而具保人乙○○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應於民國99年8月17日上午9時30分,偕同受刑人到場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仍未能偕同受刑人到場,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受刑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