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扣繳稅款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巨峰 會計師複代理人 楊建華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扣繳稅款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台財訴字第098001564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8年11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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