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63號聲請人信德地政士事務所即 李天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庭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政毅┌─────────────────────────────────────────────┐│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號││││(新臺幣)││(民國)│││││││││├─┼───────┼─────────┼──────┼─────┼─────┼──────┤│1│安家創新國際股│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信德地政士事│23,757元│UA0000000│105年2月29日│││份有限公司│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務所即李天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