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原上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易字第5號上訴人 吳瑞金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秋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榮興 、元吉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105年度重訴字第3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7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原住民族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旭聖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