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明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及
103年8月15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3年1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明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
102年11月20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4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於102年12月16日確定;於103年8月15日以
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3年
9月19日確定,受刑人並於103年1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7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