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交上易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上易字第62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春澤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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