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茹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於
103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玉茹(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
8月、3月、3月及4月確定,並由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嗣經抗告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抗字第29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臺抗字第245號裁定駁回確定,已於103年10月2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5年10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489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月20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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