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勞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字第20號上訴人 郝大翔
汪慶霖 黃亮鐘 周振中 徐傳智 戴偉明 董立德 金文 劉湘江 林柏齡 朱德生 詹金樹上1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193,502元(各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本院前述判決附表一編號㈤1至12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合計7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黃峻隆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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