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昱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昱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昱緯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昱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5日修正生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上開修正後條文第1項但書情形,法律變更不影響本案定執行刑要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附表:受刑人何昱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97.09.12│99.04.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75號│11546號、100年度偵緝│││││字第91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14號│102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26│102.05.0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286│102年度台上字第3283│││││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9.28│102.08.15││├─┴───────┼──────────┼──────────┼──────────┤│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罪││││├─────────┼──────────┼──────────┼──────────┤│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081號(100執緝│第9749號(尚未傳喚執││││1784,刑期100.11.30-│行)││││102.9.29)(於102.6.│││││19假釋出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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