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0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七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在桃園縣○○鄉○○路○○○號八樓,因不滿其妻甲○○與其母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出手毆打甲○○,致甲○○受有身體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乙○○所涉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足憑,依照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吳麗英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