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907號債權人國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債務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