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92號原告 孫奕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筱慧黃唯哲 (即 黃世熙 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筱慧、黃唯哲(即黃世熙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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