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25號原告 李光正 被告 謝立誠 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特定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