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銀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銀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