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66號原告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被告簡00上列原告與被告簡00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準備書狀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簡00之撤銷遺產分割事件,惟本件原告起訴僅列簡00為被告,且據其起訴狀表明上開被告姓名不詳等語,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 官康馨 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