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告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萬6,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1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萬1,68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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