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3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龔明章
被 告 徐培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511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點5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6年7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