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81號
原   告  林純列
法定代理人  林欣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
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44,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1,395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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