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徐靜怡
訴訟代理人 袁碧惠
相 對 人 葉國一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六年度雄小字第一七○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本院106年度雄小字第1700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而有
調閱開庭錄音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當事人
,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
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