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925號
原 告 張逸柔
陳怡蓓
上列原告與被告「Ethvinex小額套利終端使用權平台」間返還投
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係以「Ethvinex小額套利終端使用權平台」為被
告提起本訴(被告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另為裁定),
然未於訴狀內具體表明係對於法人或自然人起訴。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被告之正確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該裁定業於107年3月13日、14日送達原告二人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關於被告
「Ethvinex小額套利終端使用權平台」部分,其訴不能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