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29號原告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被告漢將鋼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複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