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29號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將鋼板有限公司、乙○○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二九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零參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