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
22號被告戊○○
辛○○壬○○己○○庚○○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被告於本院95年度執字第1486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中之分配表各分配所得金額新台幣(下同)3,591,162元更正為1,806,666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706,976元,應繳裁判費106,24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721元外,尚應補繳87,527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7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沈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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