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年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期│├───┤期│例│││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台│││台││││││用││95年3│臺灣高雄│灣│││灣││││││第│有期徒刑壹│月初某│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一│年陸月│日起至│檢察署95│雄│訴字第│95年7│雄│訴字第│95年9│第1項│有期徒刑玖月││級││同年4│年度毒偵│地│2154號│月28日│地│2154號│月11日│第3款│││毒││月18日│字第4025│方│││方││││││品││止│號│法│││法││││││││││院│││院│││││├─┼─────┼───┼────┼─┼───┼───┼─┼───┼───┼───┼──────┤│施││││台│││台││││││用│││臺灣高雄│灣│││灣││││││第│││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第2條│││一│有期徒刑捌│95年8│檢察署95│雄│訴字第│95年12│雄│訴字第│96年1│第1項│有期徒刑肆月││級│月│月16日│年度毒偵│地│4238號│月29日│地│4238號│月25日│第3款│││毒│││字第7691│方│││方││││││品│││號│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