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7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7655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 秀鳳 、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相對人係「溫」秀鳳或「温」秀鳳。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