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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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
上訴人眾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苑靜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杜淑君 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經本院著有判例(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僅就原審認定損害金額之職權行使為爭執,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朝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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