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 王梓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陳清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