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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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026號
原告 陳奕嘉
被告 黃新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原告係於上開條例施行前即113年7月26日起訴,自不適用上開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