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0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026號

原告 陳奕嘉

被告 黃新凱

李奕晅

張嘉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惟原告係於上開條例施行前即113年7月26日起訴,自不適用上開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春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